玉器消費者
上個月15日,俞小姐在天一廣場的永信堂購買了一只玉器-翡翠鐲子,打折后的價格為2.6萬多元。在選購商品時,俞小姐就發現這只手鐲有些類似斷裂的紋路,擔心會在佩戴過程中出現意外,“但老板說紋路是石材本身所具有的。”
“老板當時給了很多承諾,還說翡翠會增值,即便將來我不要,他也愿意多加原價的10%回收。”俞小姐說,正因為如此,加上自己非常喜歡這只手鐲,最終決定買它回家。
因為圖方便,俞小姐直接把首飾盒放進自己隨身攜帶的包里,而沒有拿店家提供的、裝有說明書的包裝袋。
由于擔心手鐲的質量問題,俞小姐到珠寶鑒定機構對手鐲進行了一次鑒定,“手鐲中的紋路確實是天然形成的,但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示,最好能去換一個或者干脆退貨。”
俞小姐的退貨經歷很是艱難,一連去了好幾趟,“老板又是建議我調換其他玉器,又是提議我把手鐲放在店里寄賣。我一再強調要退貨,老板才說如果要退貨,就必須支付原價20%的手續費。”
店家:退貨付費是“行規”
永信堂負責人毛先生解釋說,一般翡翠玉器等物品出售后是不允許退貨的,否則要付20%的手續費,“這是行規。”
毛先生說,手鐲有紋路是事先說明的,正因如此,自己才給出了比較優惠的價格;而退貨需要支付20%手續費的條款,在說明書中已經注明。
對于俞小姐說的“回收”承諾,毛先生說,其中可能存在誤會,“我只是說這幾年翡翠市場行情不錯,應該有增值的空間。”
“我們也給她出了不少主意。”毛先生說,他曾建議俞小姐將手鐲放在店里寄賣,“即便高于原價出售,所有的錢也是給她本人”;或者換購其他商品,“但如果換購商品的價格低于原價,差價部分還是要收取20%的手續費。可惜,她最后沒有接受我們提出的任何一個方案。”
工商部門:商家不得隨意免責
工商12315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表示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,其權益受本法保護;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,應當遵守本法。商品免責必需具有法定的理由,翡翠玉器也是商品,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。
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,就應該按《產品質量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定承擔維修、更換或者退貨義務。商家打著“特殊”商品的旗號,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,規避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,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。
工作人員也強調,如若商品質量不存在問題,一般不建議消費者退貨;如若消費者堅持求退貨,則需要和商家自行協商解決。同時也提醒消費者,在購買商品時,要保留所有的收據、發票、說明書等證明,以免將來維權時缺乏必要的依據。